致广大(船舶)车船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船舶)车船税纳税人: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船舶)车船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切实维护我市(船舶)车船税纳税人的利益现就有关纳税事项告知如下:

       一、(船舶)车船税纳税义务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即:除特殊情况外,凡在石首市境内登记的车船,均应在石首市税务局缴纳车船税。

    (三)纳税义务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包括以后年度的当月),实行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四)(每年)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五)税款缴纳方式。

     纳税人可以在石首市市民之家税务大厅窗口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如后期税务部门依法委托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税收共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开展船舶车船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石首市税务局

石首市交通运输运输局

荆州海事局石首石首海事处

2022年4月20日‍